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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

2016-08-04 16:18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实施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条 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内部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通过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重点关注单位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的情况和效益,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举借债务、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国家有关部委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学校章程、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六)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其他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单位和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以适当方式向部党组、领导小组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报送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将审计报告报领导小组组长和有关部领导审定,经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学校、单位和机构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教育部党组或领导小组,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六条 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精简提炼,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教育部主要负责同志,抄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依纪依法依规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及时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本规定未涉及的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学校和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部门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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