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洗钱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毒品贩子张三将100万美元交给证券公司的好友甲,称自己在境外做生意发了财,想投资股市,云云。甲被其所骗,遂为其代为购买某公司股票若干。后查明此款项系张三贩毒所得,但甲对此毫不知情。甲成立洗钱罪
B. 毒贩李四与在银行工作的好友乙约定,在其贩毒后由乙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贩毒所得汇往国外,每笔加收20%的手续费。乙遂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协助李四分3次将其贩毒所得1000万元汇往境外。乙成立洗钱罪
C. 黎叔系某盗窃集团首要分子,盗窃所得历年累积达800万元之巨。为将钱由黑变白,黎叔遂买通在银行工作的丙,由丙协助将这笔款项汇往境外。丙明知此款项是黎叔盗窃所得,仍然帮黎叔将此款汇外境外。丙成立洗钱罪
D. 成某系境内高官,在任期间收受下级贿赂无数,宦囊颇丰。无奈上级反腐,遂将多年所积贿赂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托香港商人丁汇往境外。丁明知是其受贿所得,仍在收受一笔好处费后为其汇往境外。丁成立洗钱罪。
【解析】
《刑法》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A项:洗钱罪的主观罪责是故意,因为洗钱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如果没有洗钱的故意,则不能构成洗钱罪。该项中,甲对毒贩子张三欲洗钱的事实“毫不知情”,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洗钱罪。所以A项错误。
B项:虽然行为人代为清洗的是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但如果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前即约定由行为人代为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清洗的,行为人与之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而不成立洗钱罪。因此,在该项中,乙成立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即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而不成立洗钱罪,所以B项错误。
C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明确规定其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除法律明文规定的上述犯罪及其产生的收益之外,其他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都不能成立洗钱罪的对象。可见,为盗窃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的行为不能成立洗钱罪,所以C项错误。
D项:该项中,丁明知是成某财物为受贿所得(受贿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仍在收受一笔好处费后为其汇往境外,根据洗钱罪的相关规定,其成立洗钱罪,所以D项正确。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