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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2018-03-07 08:45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问: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后A借用了D的3万元现金,D多次讨债,A均无力偿还,于是A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枪支归还A。关于A将枪支质押给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A的行为既不属于非法出租,也不属于非法出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B. A的行为本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C. 由于枪内无子弹,A的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D. 对A的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较为合适
【解析】
根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128条第2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A项: A将其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以质押物的形式出质给D,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故而,应当认为A的行为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故A 选项说法错误。
 
B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因此,该项以A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而否定A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不正确的。故B选项说法错误。
 
C项:一方面,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不因出现“严重的后果”才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另一方面,A所借之真枪本身即可危害公共安全,不以枪内装有子弹为其危害公共安全的必备条件。因此,该项认为“由于枪内无子弹,A的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即主张A的行为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不正确的。故C选项说法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其中,“滥用职权”可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即
(1)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者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2)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处理;
(3)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但本题中,a出质枪支的行为本身即为非法的,不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所以,A应当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而非滥用职权罪。故D选项说法错误。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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