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罪名
一、爆炸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运输”行为包括境内运输,还包括从境内运往境外、从境外运往境内的行为。
五、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六、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本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是,本罪发生在“生产、作业中”。
七、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