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诉讼是中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它所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应是中国的法律以及中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公约,不存在适用外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问题。即使中国司法机关接受外国司法机关的请求,协助他们调查取证、查缉罪犯,也应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法、步骤进行。
中国关于涉外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备。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只有6个条文涉及涉外刑事诉讼问题。这6个条文是:刑法第7条至第10条,刑事诉讼法第16条和第17条。这些条文只是对涉外刑事诉讼的原则性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涉外刑事诉讼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步骤。这种状况与中国不断深入进行的改革开放形势和涉外刑事诉讼口益增多的实际情况极不适应,国家很有必要加强涉外刑事诉讼方面的立法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司法机关进行涉外刑事诉讼,主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颁发的部门行政规章。这些司法解释和部门行政规章目前有20多种,其中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等文件系统规定了涉外刑事案件程序外,其他均是对个别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