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适用对象 |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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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的主体 |
代为和解 |
被害方 |
①死亡的:近亲属代为和解;②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 |
被告方 |
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和解;②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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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 |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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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范围 |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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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公安机关、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书;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和解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书。(《最高法解释》第49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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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执行 |
和解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最高法解释》第50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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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
对于达成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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