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甲(被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对人)。若丙以自己的名义选择丁作为甲的代理人,则丁为复代理人。复代理须注意以下问题:
1.丙须有复任权。否则丁属于无权代理人。(1)若丙为法定代理人,丙始终有复任权。(2)若丙为委托代理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丙享有复任权:①甲事先同意的;②甲事后追认的;③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甲利益而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民通意见》第80条的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86条中的‘紧急情况’”。
2.丁是甲的代理人,而不是丙的代理人。“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①丁以甲的名义与乙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由甲承担。②丙并不退出代理关系,丙仍为甲的代理人,丁有义务接受甲、丙的双重指示。③丁的代理权范围受丙之代理权范围的限制。
3.丁的复代理行为给甲(或乙)造成损失时的责任承担:①过错责任。因转委托后,丁与甲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所以,丁无过错则无责任。同时,若为无偿委托,丁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406条)。②若丙对丁的选任或者指示具有过错,丙应当甲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400条)。此时,丁也有过错的,丙、丁承担按份责任。③丙转委托不明时的加重责任。此时,丙一定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丁呢?丁无过错的,无责任;丁对转委托不明也有过错,丁与丁承担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81条)。
【真题】关于复代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年四川·卷三·52题)(答案:AB)
A.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
B.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
C.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必须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D.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转托代理人应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