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69条,委托代理终止事由: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需注意:“被代理人”死亡并不是委托代理终止的当然原因。
《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继续有效:①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③)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④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