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仲裁是诉讼的前置性程序。
2、与人民调解的关系。(2010/三/35)
(1)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2)人民调解的效力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或者达成新的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调解的司法确认适用特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