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的审理对象是当事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因此,针对一审裁判的不同情况,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将会作出不同裁判。
(一)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判决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的;(3)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仍应按一审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的仍可以上诉。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将案件发回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第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
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主管错误,应裁定撤销原判,告知当事人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二)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
二审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也一律使用裁定。二审人民法院对裁定的审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裁定:对于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或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