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一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二是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典,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是1991年4月9日颁布施行、经过2007年和2012年两次修正,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表现出来:一是综合性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针对高级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批复,如1998年10月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应当注意的是,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或要求,不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