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及管辖法院
宣告公民死亡,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死亡,是公民自然死亡的对称。公民因法律上规定的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依法查清事实,确认宣告死亡的事实存在,作出判决,从法律上推定该公民死亡的,称为宣告死亡。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被申请宣告死亡公民的近亲属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在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宣告公民死亡申请的情况下,下一顺序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申请;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有的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审理。
2.公民失踪后,其生死不明的状态须达到法定期限。公民失踪的原因不同,要求达到的法定期限也不同。在正常情况下,公民杳元音讯、生死不明须达到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须达到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公民因战争下落不明的,适用4年的期限。公民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最后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申请人必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对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反之,不予受理。
二、审理与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的申请以后,必须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未经公告,法院不得判决宣告公民死亡。在正常情况下,公告期限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被申请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在公告期间内或公告期满至判决之前,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自然死亡或者还活着,或者被申请人已出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申请。公告期间届满,仍然没有被申请人的任何音讯,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就是被申请人的死亡日期。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和驳回申请的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不得上诉。
三、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随之被终止。原有的婚姻关系随之消灭,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
宣告死亡结束了该公民以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活动中心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毕竟不同,如果该公民在异地生存,并不影响其民事活动。
四、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宣告的公民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对有关事实查证属实的前提下,应当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恢复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
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原配偶在公民被宣告死亡期间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原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其配偶死亡的,其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如被他人依法收养,宣告死亡判决撤销后,仅以子女收养未经本人同意为理由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判决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依照继承法取得该公民财产的个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的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该利害关系人除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赔偿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