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为了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实体权利归属作出判定,并停止执行该标的物的诉讼。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规范是:
(1)起诉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驳回裁定后15日内。
(2)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
(3)应当以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则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对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法院应当依照通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认定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