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负责执行工作、实现执行任务的专门职能机构。 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都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庭或执行局。执行机构的成员主要是执行员和书记员,采取重大措施时,还应有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根据,是指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这种法律文书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其中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刑事和行政裁判中的财产部分。第二,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及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第三,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