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基础的一个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除普通程序外,还有简易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等。在众多程序中,普通程序无论是在立法的完整性、地位的基础性和重要性、程序结构的复杂性等方面都胜于其他程序。普通程序构成了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民事诉讼法的诸多原则、制度在该程序中都有充分的体现。
普通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具有其他程序无法取代的功能和作用,普通程序的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普通程序具有基础性和独立性。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个基本程序,是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其他后续程序启动的一个基础。因此,普通程序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此外,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无须参照其他程序的规定,这也体现出了普通程序所具有的独立性。
第二,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较,普通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充实、程序结构最完备的一个程序。从原告提起诉讼开始到人民法院审查受理,从庭前准备到开庭审理至最后作出判决,以及包括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的处理如中止审理、延期审理等,民事诉讼法都作了详尽的规定。普通程序的各个诉讼阶段分落有致、相互衔接、严谨周密,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程序体系。
第三,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首先,普通程序能够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其次,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的一审审理;最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该程序无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程序总则的单独规定,而普通程序又具有上述基本特征,因此普通程序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具有程序通则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