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在2012年的修法中删除。
根据《民诉意见》第6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修法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l一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内容在2012年修法中删除,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委托2个以上的人代理诉讼,如果当事人委托2个以上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各自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