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含义: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的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2. 意义:
1)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说明自己主张和理由,反驳对方,澄清案件事实,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使法院承担起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义务,听取辩论后作出认定。
3)诉讼程序民主化的表征,审判公正性与合理性的内在要求。
3. 辩论原则集中体现在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
超出诉讼请求辩论范围进行审判,会造成诉讼突袭,从而违反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