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念: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
2. 理由:
1) 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2) 使高院和最高院摆脱审理具体案件的工作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
3) 审判监督程序可弥补审级少的不足
4) 第三审仅作书面审和法律审,不问事实,作用有限
3. 三审制的理由:
1) 大多数案件的终审为中院,水平较低,使有错误的判决难以通过上诉得到纠正,同时也造成了法律因地而异,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
2) 由于感情上较为亲近,二审法官容易先入为主轻信一审的处理;
3) 靠近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易受人情关系干扰,不利于公正审判;
4) 容易造成地方保护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