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仲裁申请书及副本。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而仲裁申请书即为这一书面方式的具体表现形式。
所谓仲裁申请书是指仲裁申请人根据仲裁将已经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理由。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及理由是仲裁申请书最核心的内容,因此,对仲裁申请人的具体仲裁请求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争执的事实、争议的焦点和理由应当明确、清晰地加以叙述,使得仲裁庭能够充分了解申请人请求仲裁庭所保护、确认的权利请求和请求仲裁庭所裁决的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3.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是仲裁庭审理案件,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因此,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必须同时提供证据及证据来源,如果有证人,还应提供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4.所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按照我国仲裁法和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应当提交给双方当事人一致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查和决定是否受理。同时,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申请人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是一致的,否则,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中必须明确所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5.申请仲裁的年、月、日。
6.申请人的签名、盖章。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备具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