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启动仲裁程序的第一步。申请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他们之间所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他们所签订的仲裁,提请所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审理和裁决的行为。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存在有效的仲裁。仲裁的本质是当事人自愿,仲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充分体现,是表明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仲裁方式而不是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依据。由于仲裁方式对诉讼方式的排斥性,使得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必须通过仲裁固定下来。没有有效的仲裁,当事人的仲裁合意就无法体现,也就不能要求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因此,我国仲裁法规定,没有仲裁,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也使有效的仲裁成为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备条件之一。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申请仲裁是为了通过仲裁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必须向仲裁庭提出所请求保护和支持的具体请求以及支持这些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所谓具体的仲裁请求,是指仲裁申请人请求仲裁机构通过行使仲裁权予以确定和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而事实、理由是指支持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具体事实和依据,用以证明申请人所提出的仲裁请求的合理性。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是指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我国仲裁法所确定的具有可仲裁性的争}义事项,以及当事人由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为双方当事人所共同选定。具体来说,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是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同时不属于仲裁法第3条规定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是当事人在仲裁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所选定的,否则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