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行赔付规则
按照已经有的证明和资料,对最低数额先行赔付,体现了保险人的最大诚信原则。
2、消灭时效
(1) 所有财产险和人寿险之外的人身险,包括健康险、意外伤害险等: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人寿险: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3、由保险人负担的费用
(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2)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3)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
4、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对于某些事故,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不予赔付,或者,可以减免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况:
(1)谎称: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2)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年龄误保。年龄误保,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限制,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自合同成立满两年不得解除。(第32条)
(4)故意造成财产保险合同,解除合同,不赔不退。
(5)故意制造人身保险事故:
①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② 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死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6)自杀。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满两年后自杀的应当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