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1)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
(2)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A管理人有权选择履行或者解除。
B管理人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推定解除。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C 继续履行时对方当事人要求担保的权利。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应当中止。
(5)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