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它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事务,只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
1.股东会会议种类。
分为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首次会议是在公司成立后第一次召开的股东会。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召开:(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2)1/3以上的董事提议时。(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时。这里需要注意:如果股东提议,强调的不是人数而是表决权。如果是董事提议,强调的是人数。如果是监事提议,强调的是组织而不是人数。
2.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1)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与主持。(2)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与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与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会的职权由《公司法》第38条进行了规定。
对经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如果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4.股东会会议召开时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章程规定。但下列事项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