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法国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纪上半叶到18世纪下半叶持续近一千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其起始时间的标志,是公元843年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至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由于法国革命具有彻底性,有一整套成熟的思想理论做指导,所以,革命后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比较系统和完备,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法国连续遭到三次经济危机的袭击,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同时,为缓和人民群众强烈的民主运动的压力,于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继续进行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