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10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它的主要特点有: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专制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皇权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传统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的传统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皇权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