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
①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②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斩、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月举行。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其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其四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③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上述制度是一种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以致皇帝家奴也插手司法,最终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法律制度与实际执法日益脱节,加速了王朝整个政体的腐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