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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环境民事责任

2014-04-11 11:34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责任。

  1.构成要件

  (1) 实施了致害行为;

  (2) 发生了损害结果;

  (3) 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注意】为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中没有主观过错,也不是证明对象。

  2.免责事由

  (1)是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

  (2)受害人故意自我致害;

  【注意】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所以第三人致害不再作为免责事由

  3.责任形式

  虽然《环境保护法》仅规定了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责任形式,但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责任形式同样适用于环境民事责任。

  4. 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

  (1)环境行政调解处理

  环境行政调解处理既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最终程序。环境民事纠纷当事人对行政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过行政调解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环境行政调解处理决定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应提起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的环境民事诉讼。

  (2)环境民事诉讼

  环境民事诉讼有如下特点:

  A  环境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B 环境民事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原告只需提供被告侵权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负主要的举证责任。之所以在环境民事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是因为要求原告证明被告从事排污行为、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十分困难,如果实行原告举证无异于剥夺受害者的胜诉权。

  C 因果关系推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与环境污染危害无关如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不可能产生受害人遭受的污染,就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真题精炼

  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13年.卷一.73题)

  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

  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

  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

  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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