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淆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注意: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者对消费者带有欺骗的性质,都可以认定为混淆行为。
注意虚假宣传与混淆行为的区别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中,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注意:
折扣只能够给予对方;回扣可能是给予对方,也可能是给予对方的有关人员或者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人员;佣金是给予中间人的是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