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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经济性垄断

2014-06-13 11:02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经济性垄断具体有三种行为:(1)垄断(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的界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范围上是一样的,就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垄断

  (1)概述:是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了取得市场的支配地位,获取优势,限制或者排除市场竞争而达成的。

  经营者可能是统一领域当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也可能是不同阶段上,本身不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比如买者与卖者之间的串通联合。在特定情况下,垄断的实施主体也可能是行业协会等经营者的团体。

  垄断也包括不签订正式的联合的行动。

  (2)垄断的特征

  ①一般情况下,发生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行业协会实施的垄断是特殊情况)

  ②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或联合实施。

  ③目的明了,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作为目的。

  ④这种已经或者有可能导致市场上限制竞争的后果。

  (3)垄断的具体内容

  从考点来讲,涉及到反垄断法的第13、14、15、16条,这四条都有可能成为考点。

  ①横向垄断

  所谓横向垄断是指同一领域内具有竞争关系的竞争者之间的达成的。达成的可能涉及到价格,比如价格联盟,也有可能涉及到商品的销售数量或生产数量,同时还有可能涉及到分割市场以及在技术进步上有所行动,限制购买新的技术新的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

  ②纵向垄断

  是指买者与卖者之间达成的。重点针对价格。

  ③关于垄断有豁免的情况

  反垄断法第15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④反垄断法第16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⑤反垄断法适用的除外领域

  作为农业生产者或有关农村经济组织的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这种联合或者协同行为,都不适用反垄断法。

  作为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使用反垄断法。外语学习网

  如果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则适用反垄断法。

  在反垄断法中,规定了两大适用除外的领域。一是知识产权领域,二是农业领域。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在各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时候,都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进行监督以及相应的控制。

  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垄断价格)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亏本销售)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拒绝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强制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①概念: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②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考虑的因素

  反垄断法第18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③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认定标准

  反垄断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的含义与表现形式

  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所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与审查

  ①申报: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②申报豁免

  在申报时,有申报豁免的情况。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是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是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③申报材料

  ④审查程序及审查内容

  初步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进一步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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