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最初是一个复杂多变的社会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和阶段,在不同社会关系领域以及不同社会群体内部,人们的公平观念会有重大差异。在法制社会,很多法律规则正是在追求结果公平的前提下,演变成复杂的法律体系。在证券市场条件下,证券投资者情况千差万别,有机构投资者,也有个人投资者,有资金和信息上的强者,也有资金和信息上的弱者。证券市场就是各类不同投资者及其利益结成的网。对于不同的证券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而言,如何平等地保护各种投资者利益,实现结果公平,显然极端重要,公平显然是证券法追逐的目标。
在证券法领域中,实现公平的途径是多方面的。首先,证券市场应当为各类投资者提供进行交易的同等机会。交易机会不能只提供给部分投资者,更不能无理地限制投资者进入交易市场,包括通过随意升高或降低开户标准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限制投资者的交易机会,也包括以不适当方式限制社会公众的证券认购机会。作为辅助手段,有必要创设适于中小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途径,发展包括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种投资形式。其次,证券市场应当为各类投资者提供接触信息的同等机会。证券投资在一定程度上,是依靠信息完成的交易。正因如此,各国证券法才会刻意设置一系列信息披露规则,使得各类投资者可以平等地提供接触投资信息的机会。第三,保证投资者按照已公布的相同规则进行交易。交易规则的不合理必然导致交易结果的不公平,这是国内外证券实践的基本经验。所以,投资者无论规模或资金多少,应当按照同样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当然,公平原则也要求证券监管机构按照相同的尺度衡量所监管范围内的行为。但我们不能将公平理解为交易结果的利益平均化,更不能人为地平均分享证券市场所带来的利益,否则,就将彻底摧毁证券市场的资源分配机能。
公平原则不仅是衡量人们证券交易行为的尺度,更是验证和校正某些证券法规则的准则。在传统证券交易规则中,曾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和“数量优先”的交易规则。就数量优先规则而言,它无疑表现出对机构投资者和大资金拥有者的偏爱,而与现代证券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制精神相悖,并被现代证券法所抛弃。同样,机构投资者往往是影响市场价格的主力,投入巨额资金显然会引起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为了稳定市场,公平保护各类投资者利益,应当可以适时地采取证券市场价格的涨停板制度,也应当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因素,这些都体现出公平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