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承销是证券承销的主要形式。根据《证券法》及实践做法,股票承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条款:
1.当事人情况。如证券发行人和证券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2.鉴于条款或背景条款。主要描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背景,包括注明拟发行股票尚待证券监管机构核准等内容,此类条款对于限定条款效力、解释当事人真实意思,具有重要意义。
3.定义条款。即解释承销使用的特定概念。
4.标的条款。即指明承销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5.承销方式条款。根据规定,证券承销方式分为包销和代销,承销应明确承销属于包销或代销,并可就证券发行人以及证券公司的具体责任作出约定。
6.发行价格条款。根据《证券法》第28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实践中,也可明确约定每股发行价格或其价格确定方法。
7.股票分销条款。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3 000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额超过人民币50佃万元的,应组织承销团进行承销。通常由三家以上证券公司组成的承销团,由主承销商与之签署分销,分销中应对所承销股票的分派方式和原则作出约定。
8.承销日期条款。应指明承销期的起止日期。根据现行法律,承销期不少于10日,最长不得超过90日。
9.承销费用条款。具体规定承销费用计算标准和支付方法。证监会为了平衡证券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的利益关系,曾专门发文限定承销费用的幅度。
10.承销付款条款。规定承销商收取认购款项后,向证券发行人付款的时间和方式。
11.股票推介和发售限制条款。发售限制条款主要用于限定股票发行的区域及募集对象的身份和资格的条款;推介条款则规定证券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承担的宣传和介绍等义务。
12.保证条款。证券发行人对有关股票发行和承销方面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特别保证,主要包括发行人向承销商全面、真实、准确地提供资料的保证等。
13.不可抗力条款。承销当事人为了限定发行和承销风险,可协商列举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
14.违约条款。
15.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