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承销的概念
如前所述,证券发行依照是否借助证券承销机构的协助为标准,分为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间接发行即为借助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证券的方式。此种发行方式从发行人角度看,即为间接发行;从证券承销公司角度看,即为证券承销。据此,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代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本并交付证券的行为和制度。
证券承销制度主要调整着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就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而言,属于以证券承销为内容的合同关系。依《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署证券承销,确定双方在证券承销关系中的具体权利义务。由于证券承销属于具有委托内容的特种合同关系,承销的签署和履行承销中,要同时遵守《证券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证券承销制度也涉及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与证券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的关系,实际是证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行为,具有交易行为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在证券发行过程中,要受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综合调整与规范。就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而言,证券公司必须承担证券法规规定的特别责任;同时,由于证券公司是证券发行人的受托人,并以发行人名义或为发行人利益向投资者招募股份或公司债,还应准用调整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法规则。
(二)我国证券承销制度的主要法规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调整证券承销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证券法》。该法第二章第21-28条对证券承销方式、承销、证券公司核查义务、承销团承销、承销期限、承销后报告义务和证券发行价格等问题,作有原则性规定。
(2)《股票条例》。该条例第二章第20-28条对证券承销的方式、承销、证券公司核查义务、承销团承销、承销期限、承销后报告义务和未销售股票的销售规则等问题,也作有特殊规定。
(3)《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由原国务院证券委于1996年6月17日发布,共7章48条,全面规定了总则、承销资格、承销的实施、风险控制、监督检查、罚则及附则。
(4)《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该规定由国务院于1995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它对B股股票承销的特殊问题作有原则性规定。
(5)《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由原国务院证券委于1996年5月 3日发布,对B股股票承销的特殊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