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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股票公开发行的核准程序

2014-06-16 15:59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采取设立特许制,加之采取股票发行额度制度 (或称“发行指标”),故我国以往证券实践中,获准公开发行股票须经过预选程序和核准程序两个阶段。《证券法》实施前,我国企业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状况,为合理调剂资金供求关系,股票发行人须首先获得股票公开发行额度。预选程序是旨在初步落实股票发行额度的特殊程序。它对于提高企业(即股票发行人)申报材料的审查效率,节约企业股份制改造成本,避免企业股份制改造出现偏差,具有一定的意义。它基本属于行政性审批程序,在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主持下完成;它具有初步审查和推荐性质,赋予地方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股票发行人的推荐权。它具有行政程序属性,但与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机关的行政行为有所不同。

  《证券法》实施后,证监会对是否应取消预选程序的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解释。根据实践做法,地方企业或中央企业申请发行A股股票时,依然要首先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中央主管机关的同意或推荐。对于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来说,根据证监会1999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发行B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必须经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B股发行申请材料。无论A股或者B股股票发行,依然要履行预选程序,但预选程序不以分配股票发行额度为内容,满足产业政策要求是预选程序的核心。

  《证券法》对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规定,核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制度:

  (一)核准机构

  根据《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按照现行体制,该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证监会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这种核准体制与我国数年以来确立的核准机构体制是相吻合的。

  (二)审核程序

  证监会以往采取初审和复审二次核准程序。初审是由证监会工作人员主持进行的初步审查。股票发行申请在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中央主管机关审批和推荐后,应当首先报请证监会并由证监会发行部工作人员(预审人)进行初步审查。初审过程中,证监会发行部将就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提出反馈意见,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其他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查询和对证。一般情况下,股票发行人将根据该等反馈意见对其申请文件作出补充、修改和调整。经补充、修改和调整后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应当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机关再次报送证监会。

  复审是在证监会发行部初审通过后,由抽选专家组成的发行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工作组以投票方式作出复审决定。发审委是证监会的内部工作机构,下设两个工作组。每个工作组由10名专家组成,以抽签方式决定对具体发行申请的复审权。发审委工作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和方式作出发行审核决议。每位委员具有同等的投票权,但票数相等的情况下,召集人有投决定票的权利。发审委工作组投票作出复审决议后,应出具复审意见书,并由证监会主席或副主席签发。

  根据以往规定户审核时间从证监会受理的第二个工作日计起,共计不超过 20个工作日,但应从该20个工作日中扣除调查、查询和对证等工作而花费的时间。依照《证券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说明。

  (三)报送文件及格式

  证券发行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根据《股票条例》第13、14条的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向证监会报送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

  (2)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3)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5)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6)招股说明书;

  (7)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9)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10)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11)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

  (12)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13)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14)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为便于股票发行申请和审核,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12月26日发布《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的标准格式》,详细规定了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并对发行申请材料目录作出规定。该标准格式规定,向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及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的,均应遵守该标准格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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