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017新大纲独角兽网校独家解读
民法部分缘于《民法总则》的出台,为有效衔接民法总则中新增的内容,更好地贯彻实施,2017年司法考试在这方面会有体现,相应大纲要求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变动。包括内容顺序上的调整、考点的增删、考点的调整。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新增的法律法规对附录的法律法规做了修订。民法历来是司法考试中占分最多的学科,最近五年平均分值均为91分左右,随着我国民事立法不断完善,本部分考查考点也越来越多,在复习中,考生应当注意结合最新增加的司法解释,理解和记忆相关理论知识和法条内容。
【增减变动情况点睛】
1.基本原则:
增加“绿色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删除“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2.出生时间顺序
其他证据→出生证明→户籍证明
3.新增“胎儿权利保护”
4.无人不能打酱油、不能接受赠与,限人可以
5.监护有顺序限制:父母→祖外→兄姐→其他
6.指定监护人无前置程序(原来有前置程序)
7.新增临时监护、撤销监护
临时监护:两委一政
撤销监护:《民法总则》第36条
8.死亡宣告已经无顺序和主体限制
儿子死后,妻子要求宣告失踪,父亲要求宣告死亡,听谁的?!听父亲的!!!
9.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是死亡之日
10.死亡归来之日,配偶可以发表书面声明不恢复夫妻关系
11.法人分类变更: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企业法人、其他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12.限人年龄:8周岁
13.第三人欺诈 VS 第三人胁迫
核心区别:
没有被欺诈的人,知道对方被欺诈了,对方(受欺诈人)可以撤销
没有被胁迫的人,不管知不知道对方被胁迫,对方(受胁迫人)均可以撤销
14.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限:3个月
15.《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16.见义勇为:
①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可以补偿
②受害人应当补偿
17.诉讼时效,2→3
18.无限人对监护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定代理终止日开始计算时效
19.未成年人遭受性侵,18周岁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0.时效中止,事由消除后,另行计算6个月
刑法2017年新大纲独角兽网校独家解读
经过对近六年来客观题分值比重的梳理可看出,刑法考查均值近60分,主观题即卷四的案例分析题也在20分以上,而且目前的考查和命题趋势越来越侧重于知识点的理论性掌握与熟练运用,加大对考生灵活应用知识点解决问题的定性分析能力的综合考查。而且跨部门法的综合性考查也在大幅提升,要求考生必须具备知识点融会贯通的能力,结合民法、理论法的考查也常有出现。考生必须将总分则内容贯穿对接起来综合理解并把握,同时要注重对常见知识点理论争议和相关理论的把握,将分则重点罪名与相关知识点无缝对接并进行系统性理解把握。
知识点 |
2016 |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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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
1.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
犯罪 |
2.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
2.犯罪预备的类型(新增) |
预备 |
3.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 |
自己预备罪(为自己)与他人预备罪(为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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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预备罪(刑法将预备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以前的行为)与独立预备罪(刑法将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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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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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表示删除其特征(不产生实质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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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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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犯罪与身份 |
1.共同犯罪与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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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
2.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修改) |
共同犯罪 |
3.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
16年大纲是以具体例子的形式展示,17年以规范的语言进行了表述。但无本质上的差别,只将例子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形: |
的特殊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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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是指认识错误不影响共犯形式的情形。(具体包括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间接正犯的认识错误,教唆犯的认识错误与帮助犯的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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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同共犯形式的错误。是指认识错误影响共犯形式的情形。(对于不同共犯形式的错误,应成立其中较轻的共犯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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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犯过剩。大体是指正犯的行为与结果超出了其他共犯人的故意内容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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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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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刑的概念 |
1.减刑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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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刑的条件 |
2.减刑的条件(修改实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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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
新增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组织 |
减刑 |
4.减刑的程序 |
(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犯罪、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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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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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对罪犯符合“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以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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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此外,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责任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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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应当减刑删除: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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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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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减刑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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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释的概念 |
1.假释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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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假释的适用条件 |
2.假释的适用条件(新增实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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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假释的程序 |
实质条件增加可以依法从宽掌握的情形 |
假释 |
4.假释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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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2)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3)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罪犯;(4)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5)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6)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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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假释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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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假释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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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2017年新大纲独角兽网校独家解读
对比这几年的分值占比来看,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基本保持在60分以上,这个比重相当大。与2016年相比,2017年大纲和教材作了部分完善和调整。由于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特征,重点仍在对于法条及司法解释的考查。在复习中,请根据新大纲进行重点复习。
【增减调整情况说明】
第十一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新增】保全的申请和裁定、保全的担保
【修改及细化】将2016年保全的措施和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 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行为保全的程序)合并为2017年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的措施、行为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延续与解除)
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程序阶段
【新增】受理(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
审理前准备(被告答辩 管辖权异议)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新增】宣判(判决书的简化)
第三节 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新增】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裁判文书的简化)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
【新增】审理与判决(审判组织)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审查和发出
【修改】16年 支付令的发出(支付令的效力)
17年 支付令的发出(支付令的送达与效力)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修改】16年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17年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通知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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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
2017年 |
第十一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
保全的措施和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 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行为保全的程序) |
新增:保全的申请和裁定、保全的担保 |
修改及细化: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的措施、行为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延续与解除) |
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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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受理(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程序阶段 |
审理前准备(被告答辩 管辖权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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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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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宣判(判决书的简化) |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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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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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裁判文书的简化) |
第三节 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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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审理与判决(审判组织) |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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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
支付令的发出(支付令的效力) |
修改:支付令的发出(支付令的送达与效力) |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审查和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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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
修改: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通知止付) |
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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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017年新大纲独角兽网校独家解读
整体来讲,刑事诉讼法方面变化不是很大,但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这一块变动很大,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方面的考点全面更新,由原来的13个考点调整为7个,相应减少了6个,复习时主要补充这调整的7个考点的变化即可,其考查的重心并无变化,仍然是刑诉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方面。
【大纲变化点睛】
【新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与功能
【新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新增】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
【新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修改及细化】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有具体原则合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这一考点,并增加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全面调查原则,社会参与原则”,删除了“及时原则和缓和原则”,将“不公开审理原则”名称变为“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
【变更】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具体特点变更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定与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两个考点。
【删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删除】代理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2016年 |
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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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变化 |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父母已经死亡的情况下相互之间是没有担任顺序的 |
1、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其父母担任,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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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祖父母、外祖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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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兄、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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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独角兽网校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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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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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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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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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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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监护第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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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 |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 |
(1)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
(1)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
(2)分案处理原则 |
(2)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 |
(3)不公开审理原则 |
(3)分案处理原则 |
(4)及时原则 |
(4)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 |
(5)和缓原则 |
(5)全面调查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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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会参与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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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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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进行了规定,分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三个方面。 |
理论法与三国法2017新大纲独角兽网校独家解读
这一部分从整个司法考试的考查情况来看,是相对来说比较容易拿分的。宪法考查23分左右,主要是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和宪法性法律的考查,一些宪法相关重大事件也要记住;2017年这一层面的变化主要是新增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的就职宣誓制度,这个考点必定会考查到。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范畴没有变化,分值也是比较高的,四十分上下,也是最容易得分的地方,要注意把握,对提升成绩很有帮助。法理部分考查21分上下,主要是法的本体和法的运行,变化集中在法律关系中删除了法律事实、立法原则中删除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这两个方面的考查。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变化不少,考查方向上对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执业要求提出了更严格、更全面、更明确的规制,对变化部分要特别注意,而且常常会与其他部门法如民刑方面结合考查,综合性越来越强。
三国法部分知识点比较零散,特别是国际法,但难度不大,只要复习到位一般都能很好掌握。
宪法视域下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
1、宣誓的主体: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
2、宣誓内容: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宣誓要求:
(1)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
(2)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
(3)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宣誓内容
(4)必须在宣誓主持人主持下宣誓
4、不当宣誓的后果
(1)拒绝宣誓的,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
(2)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变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法理学
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行政规章”变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实质没变化
2.法律关系中删除了“法律事实”
3.立法原则删除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国际私法:增加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1.增加了司法的特征,法律援助的条件
2.删除了法官和检察官的等级制度,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对象,《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
3.“司法制度的概念,范围”扩大到“司法制度”
4.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变为“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
5.“律师执业条件”变为“律师执业许可条件
科目 |
知识点 |
2016年 |
2017年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
依法治国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
法理学 |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
“行政规章” |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法律关系 |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
“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
立法原则 |
“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
“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 |
宪法 |
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 |
无 |
1、宣誓的主体: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 |
2、宣誓内容: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3、宣誓要求: |
(1)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 |
(2)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 |
(3)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宣誓内容 |
(4)必须在宣誓主持人主持下宣誓 |
4、不当宣誓的后果 |
(1)拒绝宣誓的,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 |
(2)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 |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
国际私法 |
法律适用 |
无 |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
国际经济法 |
信用担保凭证 |
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
司法 |
“司法的概念” |
“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
司法制度 |
“司法制度的概念,司法制度的范围” |
“司法制度” |
法官 |
“法官的等级” |
无 |
检察官 |
“检察官的等级” |
无 |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
“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
“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 |
律师 |
“律师执业条件” |
“律师执业许可条件” |
律师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 |
无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对象,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范围” |
“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 |
行政法2017年新大纲独角兽网校独家解读
行政法部分整个知识点体量是相当庞大和烦杂的,考查的分值也不是很高,相对来说是回报率并不是很划算的科目。但也不能放弃,基本知识点尤其高频考点还是应该大体掌握,保20分争30分即可。这一块的变化很小,调整的考点只有三处。主要是新增的一部司法解释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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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变化点睛】
【微调1】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2016大纲为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无变化只是考点名称的微调。
【微调2】共同作出行政行为(2016年大纲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无变化只是考点名称的微调。
【新增】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赔偿
【独角兽特别提醒】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先予执行的;(2)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先予执行的;(3)其他违法情形。
科目 |
2016年 |
2017年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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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变化: 司法赔偿部分民事、行政赔偿范围里加入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赔偿 |
新增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十阶段高清同步字幕,享受名师课程,尊享教务老师个性化学习规划、答疑等辅导,解决学员对学习效果的后顾之忧!尽在独角兽网校2017年司考SVIP班>>>点此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