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保姆纵火案的发生,使得如何寻得一个好保姆这一话题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
因保姆的不称职导致受照顾老人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家政公司在其中该承担何种责任,广受社会关注。
近日,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赵老太系某大学退休老师,年近80岁,腿脚不方便,生活自理方面存在困难。其子便通过某家政服务公司请保姆许某对赵老太进行照顾。赵老太儿子与家政公司以及保姆许某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由许某担任全日住家型保姆,由赵老太给付劳动报酬。许某住家后,对赵老太进行了照顾。某天,赵老太儿子回家突然见保姆将赵老太压倒在床上、用手掐住赵老太的脖子,赵老太喘气困难。后赵老太儿子赶紧报警,警察到后将保姆控制住并带往派出所进行讯问。事发后,老人前往医院进行了治疗。赵老太家属多次与家政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但多次被拒绝。无奈,赵老太以侵权为由将家政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家政公司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实际侵权人系保姆许某,且保姆与家政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保姆的行为亦并非履职行为,所以告知赵老太另行起诉许某,要求赔偿。最后,赵老太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醒
通过家政公司找保姆,需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看清家政公司招用保姆的用工形式,用工形式直接决定了保姆侵权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保姆还是家政公司。
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家政公司招用保姆可采取员工管理模式(简称员工式)和职业介绍(中介式)两种用工形式。家政公司采取何种形式招用保姆直接决定了家政公司的责任承担形式。
采用员工式的家政公司其应作为合同主体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其法律地位是提供服务的一方。实行员工式的家政公司的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员工,由家政公司给保姆发放工资,保姆工作内容、时间、地点均受家政公司安排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家政公司与保姆之间系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此种情形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姆系家政公司雇员,其提供家政服务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一旦保姆的履职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采用中介式的家政公司,即本案例中体现的形式,消费者、保姆、家政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员合同》。此种情形下,家政公司的法律地位系居间方,即中介方。保姆和消费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一旦保姆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此时,消费者应向保姆主张侵权责任。而家政公司作为居间方,并非实际侵权人,无需就保姆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提出的是,在本案情形中,家政公司也并非不承担任何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家政公司作为中介方,应当建立并落实家政服务员岗前培训制度,为保姆提供岗前配需,并且还需要对保姆的身份、学历、健康等证明进行审查。如果是由于家政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保姆致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依据其与家政公司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向家政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