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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2013-09-23 17:11 来源:未知 点击:次 【字号: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效力;宪法规范,宪政的含义与特征。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 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一般功能 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 执法 司法 守法)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
  宪法典的结构(序言的效力 正文 附则)
  第六节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 最高权威性 原则性 纲领性 相对稳定性)
  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权力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
  第七节 宪法效力
    宪法效力的概念 宪法效力的表现 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的内容。
  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与性质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爱国统一战线)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三资”企业)〕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基本要求:
  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直接和间接选举的组织与程序,我国的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征,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
  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与作用、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洽制度、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任务并能够结合《宪法》、《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概念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机构 代表名额的分配 选举程序(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候选人制度 投票选举 代表的罢免、辞职与补选)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第六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和 特点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基本要求:
  了解:公民与国籍的含义、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一般原理 人权与公民权的含义,基本义务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念、内容与特点。
  熟悉: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并结合宪法文本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基本权利效力 基本权利限制界限 基本权利和人权 2004年修宪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项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生命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在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 劳动权 休息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点、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
 
    第五章 国家机构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国家机构特征,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与划分。
  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不同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职权和基本制度,审判中的宪法原则,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
  熟悉: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责任制原则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精简和效率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鉴国人厂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产生 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第四节 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的组成 国务院的任期)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 会议制度)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审计机关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地位、组成和任期 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义务)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的职取)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实施的特征与意义,宪法修改,宪法解释。
  理解: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熟悉: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并运用宪法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分析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宪法问题或相关的宪法事例。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遵守)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广泛性和综合性 最高性和原则性 直接性和间接性)
  第二节 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的含义 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 部分修改) 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 先决投票 起草和公布 通过 公布)
  第三节 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的方法 宪法解释的程序
  第四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保障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认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体制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 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 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 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 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I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3 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 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 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天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 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 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 第14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 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件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 自2007年 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 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0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自1999年12月3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你那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自1990年1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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