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1号)和《司法部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47号),现就我省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及认定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2018年4月29日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持香港、澳门、台湾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报名条件认定
1、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专业学历条件的认定,除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以外,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准。报名人员报名时不具有学历学位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
2、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和继续教育(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的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人员,可以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3、2018年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毕业证书为(2018年暂不要求提供学位证书):
(1)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队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原解放军总参谋部、原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4、放宽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即报名时户籍在放宽地方的,可以按照放宽政策确定的学历条件报考。我省无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
5、报名人员学历应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凡在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或者查询不到的,需要报名人员承诺如考试成绩合格,须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二、客观题考试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6月20日0时至7月4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
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电子照片为jpg格式,照片内容应当清晰完整。
4.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并对其填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
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它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考试费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核定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报名人员报名时需通过网上支付方式交纳客观题考试考试费172元(每人每科86元)。客观题考试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9日24时。报名人员只有成功交纳考试费后网上报名才算完成。
(四)考区考点设置
我省每个设区市设置1个客观题考试考区,全省共设13个考区。报名人员可选择任一设区市作为报名地,报名地即考试地,报名人员交纳客观题考试的考试费后,不得更改报名地。
客观题考试考区同时也是主观题考试考区。
(五)准考证
客观题考试报名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核发准考证。报名人员可于9月12日至9月21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六)考试内容与科目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七)考试时间与方式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时间为9月22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22日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2日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客观题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八)合格分数线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计算机评卷。9月27日,由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三、主观题考试
(一)报名与交费
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核定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报名确认时需通过网上支付方式交纳主观题考试考试费80元。主观题考试的报名和交费时间为9月27日0时至9月30日24时,应试人员应当在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4日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逾期未确认并交费的,不予补报。
(二)考区考点设置
我省主观题考试考区与客观题考试考区设置一致,全省共设13个。报名人员在客观题报名时选择的考区即为主观题考试考区。
(三)准考证
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10月15日至10月19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内容与科目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笔答式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五)考试时间与方式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20日。
主观题试卷:8:30—12:30,考试时间240分钟。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我省除苏州考区实行计算机化考试外,其他12个考区均采取纸笔考试方式,应试人员应当在答题纸上作答。
主观题考试时,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配发法律法规,用后统一收回,应试人员不得带出考场。
(六)合格分数线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司法部于2018年11月下旬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四、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考有关事宜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居民,选择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按照我省公告的要求办理有关报名事项,在我省设置的考区考点参加考试。具体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报名流程,考点考场安排、准考证及考试成绩通知单获取方式等事项,与内地(大陆)报名人员相同。
五、考试要求与特别提示
1、江苏省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同时在各考区实施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考点(考场)设立人像比对验证通道,所有应试人员在每次进入考点(考场)参加考试时,须进行现场拍照和居民身份证扫描验证身份,验证通过后方可进入考点(考场)。建议应试人员提前一个半小时到达考点。
2、应试人员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无上述证件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3、应试人员不得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物品进入考场,否则以违纪处理。
4、考试期间,全省所有考场均开启视频监控和进行无线电监测,并严格场内监考,希望应试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考试纪律,洁身自爱、珍惜前程,诚信参考、反对作弊,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试人员,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违纪作弊情形、后果作出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资格审核授予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持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七、其他事项
(一)根据司法部部署,我省苏州考区实行主观题计算机化考试试点,选择在苏州考区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在计算机上作答。因主观题考试与客观题考试为同一考区且不得变更或重新选择,故报名人员在客观题考试报名选择苏州考区时,应同时慎重考虑本人是否具备主观题计算机化考试的条件。
(二)因全省计算机化考试机位资源地区分布不均,我省个别考区计算机化考试机位数量可能不能完全满足所有意向报名人员应试之需,报名人员在选择报名地时如系统提示该考区“机位已满”,可就近选择其他设区市作为报名地报名,全省机位总数可以保证我省报名人员应试所需。
(三)报名人员上传电子证件照片具体要求。照片文件要求:格式为jpg、图像规格为宽413像素×高626像素、大小为40KB-100KB。照片拍摄要求:需正规证件照,人像清晰、轮廓分明、比例适当,显露双耳双眉双肩,不得化妆,不得佩戴饰品或遮挡眼睛的粗框眼镜,不得对图像进行任何修饰,不得使用生活照、大头照、手机自拍照。如上传的电子照片不符合上述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将作出审核不予通过处理并要求报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更新上传,直至符合要求。请报名人员理解并配合做好电子照片审核工作。
(四)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或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具体的现场办理时间和地点,由各设区市司法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五)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通过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交费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现役军人报名参加考试的其他事宜,按照司法部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有关通知要求办理。
(六)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七)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可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我省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八)为方便报名考试人员了解报名、考试事宜,我厅特开设“江苏法考”微信公众号,提供报名状态查询、准考证查询、成绩查询服务,及时推送相关考试工作动态供报考人员阅读了解。欢迎报考人员关注。
(九)凡涉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具体政策事项或网上报名系统操作问题,可向各设区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机构咨询。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为:
南京市:中山东路448号普华大厦16楼,电话:025-83226021、83617290
无锡市:观山路市民中心10号楼七楼709室,电话:0510-81822170、81822171
徐州市:新城区汉风路1号西区综合楼B108室,电话:0516-80801231
常州市:钟楼区尚郡公寓9号楼三楼311室,电话:0519-86636831、86636821
苏州市:十梓街429号105室,电话:0512-65125021、65241983
南通市:崇文路2号南通市图书馆及综合服务中心大楼1709室,电话:0513-59002216
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振兴学生公寓院内3号楼102室,电话:0518-85318033、 85318106
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市政府北楼302室,电话:0517-83680216
盐城市:毓龙东路17号,电话:0515-88335600
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扬州市司法局201室,电话:0514-87313873
镇江市:檀山路8号镇江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4楼408室,电话:0511-87055261
泰州市:梅兰东路199号市司法局115室,电话:0523-86197899
宿迁市:洪泽湖路1336号市司法局 1203室,电话: 0527-84362654
江苏省司法厅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