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保监发〔2014〕34号
发布日期:2014-4-14
生效日期:2014-4-14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0号:高现金价值产品最低资本》。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4年4月14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
第20号:高现金价值产品最低资本
问:保险公司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2号)等有关规定,销售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应当如何计算最低资本?在最低资本表中应当如何列示?
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述标准计算和列报高现金价值产品的最低资本: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如果保险公司销售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在公司资本金的2倍以内,则遵照现行最低资本的标准;如果年度保费收入超过公司资本金的2倍,则最低资本为全部保险合同期末责任准备金或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其他风险部分负债(含资本金2倍以内的部分)的6%,加上风险保额部分的最低资本。
(二)对2013年度高现金价值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末资本金2倍的保险公司,在过渡期内,如果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在基准额以内,则遵照现行最低资本的标准;如果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超过基准额,则最低资本为全部保险合同期末责任准备金或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其他风险部分负债(含基准额以内的部分)的6%,加上风险保额部分的最低资本。
(三)保险公司应在最低资本表的“长期人身险业务”部分中,增加相应的项目“高现金价值产品保险合同的期末责任准备金”和“高现金价值产品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其他风险部分的负债”,反映高现金价值产品的最低资本。调整后的最低资本表见本问题解答附件。
附件:最低资本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wendang2014/%E6%9C%80%E4%BD%8E%E8%B5%84%E6%9C%AC%E8%A1%A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