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文 号:国科办高〔2014〕9号
发布日期:2014-2-12
生效日期:2014-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指导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升自身能力,更好地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在服务地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科技部在原《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国科办高〔2011〕39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4/201402/W020140217514748123456.doc
科技部办公厅
2014年2月12日
附件
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管理,规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公正、科学和客观,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
(一)科技部组织开展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包括:制定评价指标、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认定和发布评价结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评价范围
(一)科技部已认定并保持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中心)资格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本区域内非国家级示范中心。
推荐参加绩效评价的生产力促进中心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注册2年以上、名称中含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称谓的独立法人机构;
2.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体制机制,从业人员中学士学位以上人员大于70%;
3.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年度监督审核;
4.具有较为完备的服务条件,自主支配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能够满足为企业服务的需要;
5.服务能力强,具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和比较显著的服务业绩;
6.企业类生产力促进中心需具备以下条件:从业人员15人以上,上年度人均服务收入15万元以上;
7.事业类生产力促进中心需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度末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办公和服务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三、工作要求
(一)按企业类和事业类分别评价排序。
1.企业类中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注册为事业单位但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
2.事业类中心。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中心参加事业类考核。
(二)国家级示范中心每年1月25日前报送《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评价范围第二条推荐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每年2月25日前报送推荐函及《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
(四)所有参加绩效评价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类中心。
(1)法人证书复印件;
(2)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3)经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三张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的“收入支出表”。
2.事业类中心。
(1)独立法人证书复印件;
(2)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3)经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
(4)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的“收入支出表”。
(五)参与评价的生产力促进中心须按时、完整地报送相关材料。
(六)科技部采取信息和数据核实、专家评审、答辩等方式对参与评价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绩效评价。
四、评价指标
(一)评价指标。
企业类生产力促进中心评价指标。具体指标及解释见附件1。
事业类生产力促进中心评价指标。具体指标及解释见附件2。
(二)计分方法。
1.财务数据评价指标。
(1)无量纲变换。
每个具体指标数据按变换公式进行无量纲变化,计算出该指标的变换值,变换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变换公式为
其中,i代表第i项指标,j代表第j个参评中心,为第j个参评中心的第i项指标数据, 为该指标在全部参评中心该项数据的最大值,为该指标在全部参评中心该项数据的最小值,表示第j个参评中心第i项指标数据的变换值。
(2)指标值百分化。
设定同次绩效评价中,某项指标最大值得分为100分,最小值得分为60分,中位数得分为80分,则第j个参评中心第i项指标的百分化数值得分Z?为:
如果Y?Yimid ,则Z?=〔(Y?-Yimin)/(Yimid-Yimin)*20〕+60
如果Y?Yimid ,则Z?=〔(Y?-Yimid)/(Yimax-Yimid)*20〕+80
其中,Yimax 、Yimin和Yimid分别为该指标在全部参评中心中无量纲化数值得分的最大值、最小值和中位值。中位值即该指标排序居中的参评中心的数值,若参评中心数为偶数,则为居中两个参评中心数值的平均值。
2.统计数据评价指标。
(1)统计指标的分值,企业类见附件1,事业类见附件2。
(2)沟通交流中的指标根据评价年度的情况,由评价机构相应给出1.0、0.7、0.4、0.1的分值,即为变换值。
3.单项具体指标的最终得分=变换值×该项具体指标的最终权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评价指标的最终得分为所有具体指标的算术和。
(三)指标采集。
1.财务数据的获取。上报的财务报表。
2.统计数据的获取。上报的统计数据。
五、评价结果
(一)评价结果分为四类。
1.A类。即评价排在企业类、事业类前15%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2.B类。即评价排在企业类、事业类前15%-55%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3.C类。即评价排在企业类、事业类前55%-90%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4.D类。即评价排在企业类、事业类后10%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评价结果为D类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应接受培训、进行整改。
(三)在年度绩效评价过程中,参与绩效评价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或多种情况时,视为该中心当年绩效评价结果为D类。
1.未按时、按规定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国家级示范中心;
2.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3.上年度评价结果为D类且未按时参加培训、进行整改的。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绩效评价细则(国科办高〔2011〕39号)同时废止。
附1
企业类生产力促进中心评价指标及解释
(一)评价指标及权重
分类 权重 具体指标 权重 来源
中心规模 22 资产总额 6 财务
职工人均资产 6 财务
实收资本 5 财务
职工人均资本 5 财务
服务成效 36 收入总计 8 财务
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6 财务
业务增长率 8 财务
人均服务收入 8 财务
服务企业总数 6 统计
财务效益 15 主营业务利润率 5 财务
平均净资产 5 财务
净资产收益率 5 财务
人力资源 12 职工总数 6 统计
学士学位以上人员比例 6 统计
沟通交流 15 报表及时与准确性 5 定性
参加行业活动情况 5 定性
信息沟通情况 5 定性
(二)统计指标相应的分值
具体指标 取值区间 变换值
服务企业总数 ≥1500 1.0
1500>≥1200 0.7
1200>≥1000 0.4
1000>≥600 0.2
≥70 0.8
70>≥50 0.6
50>≥30 0.3
≥90% 0.8
90%>≥85% 0.5
85%>≥80% 0.3
≥1200 0.7
1200>≥800 0.4
800>≥500 0.2
≥50 0.7
50>≥30 0.4
30>≥20 0.2
≥80% 0.7
80%>≥75% 0.4
75%>≥70% 0.2
≥75% 0.7
75%>≥70% 0.4
70%>≥65% 0.2
<65% 0.1
(三)指标解释
1.资产总额。
取值于评价当年“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的“年末数”。
2.职工人均资产。
职工人均资产=年末资产总额/年末职工人数。
3.收入总计。
取值于评价当年“收入支出表”的“收入总计”的“年末数”。
4.非政府性收入比率。
非政府性收入比率=非政府性收入总额/本年度收入总额×100% 。
5.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事业类中心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本年收入总计-本年其他收入。
6.业务增长率。
业务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
7.服务企业总数。
指当年接受过中心提供某项服务的企业数量。若某企业接受过多项或多次服务,仍按一个企业计数。
8.人均政府投入。
人均政府投入=上年各级政府投入总额/职工总数。
9.政府投入增长率。
政府投入增长率=(本年各级政府投入总额-上年各级政府投入总额)/上年各级政府投入总额×100%。
10.职工总数。
指在本中心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以及聘期在一年以上的中心长期聘用人员的数量。
11.学士学位以上人员比例。
指获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职工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12.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
指具备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13.报表及时与准确性。
按时、认真填报统计快报和年报,报表中未发现虚报、瞒报、漏报指标。
14.参加行业活动情况。
按要求参加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15.信息沟通情况。
及时向科技部和协会报送宣传信息,每年在协会工作网站发表的信息数量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