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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

2014-10-08 09:42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文  号:发改法规[2014]1925号

  发布日期:2014-8-25

  执行日期:2014-8-25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国资委(局)、广播影视局,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第2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2013]12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以来,电子招标投标取得积极进展,但实践中仍存在平台监督和交易功能不分、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够、交易平台市场竞争不充分、监督手段滞后与监管越位并存等问题,市场主体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平台要实现公平竞争、确保合规运营

  (一)准确功能定位。交易平台由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以及其他法人建设运营,支持招标代理机构、软件开发企业等第三方主体独立建设运营。政府部门投资并参与建设的交易平台仅用于政府自行投资项目,并且政府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运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兼具监督功能的平台,应当将监督功能交由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独立运营。

  (二)鼓励平等竞争。交易平台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运营。除按照《办法》进行检测认证和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备案。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不得为招标人统一规定或者强制使用指定的交易平台,也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以及交换信息。

  (三)依法合规运营。交易平台在功能设置、技术标准、安全保障、运营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交易平台可自主确定经营模式,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进行服务收费,但不得通过绑定工具软件收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巧立名目乱收费。

  二、公共服务平台要加强信息集成、实现资源共享

  (一)落实责任主体。公共服务平台特指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的信息集中共享平台。要按照2016年底前基本形成公共服务平台体系的目标,制定出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推动建立本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并按规定与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

  (二)确保公益属性。公共服务平台要立足公益性,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求,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设置行政监督通道,或者加载行政监督功能,但不得具备交易功能。已经建成或者准备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不符合《办法》、《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的,必须按照规定改造。

  (三)实现互联互通。国家、省和市三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以及与其连接的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要按照规定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作为检测认证的重要条件,以此打破市场信息的分割封锁。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服务平台。

  三、行政监督平台要体现简政放权、做到高效透明

  (一)明确目标要求。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监督部门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在2016年底前基本建成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在线监督。行政监督平台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通过在公共服务平台中加载行政监督功能。支持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本地区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国务院各部门可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本系统、本行业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监管政策规定的一体化。

  (二)独立规范运行。拟新建的行政监督平台可以具备一定公共服务功能,但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应按照《办法》、《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将监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依法设置监督功能。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设立行政监督环节,不得在行政监督平台和其他任何平台中擅自增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批、核准、备案功能以及其他监管方式的控制功能。不得以限定运营主体、接口或者技术标准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通过检测认证的其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并交互信息。

  四、建成运营的系统要抓紧改造并通过检测认证

  (一)明确改造时限。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的运营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在2015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对已有平台的改造,确保平台定位准确、功能独立、运营规范、标准统一、接口开放、安全可靠、高效便捷。

  (二)通过检测认证。待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及检测认证规范发布后,即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检测、认证。

  (三)规范与发展并举。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工作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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