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汇发[2014]44号
发布日期:2014-9-22
执行日期:2014-9-22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9月22日
相关信息: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8dcae00045998dd5a6f0aed2d1baac76/1411638008417.pdf?MOD=AJPERES&name=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8efc0d0045998dd5a6f1aed2d1baac76/1411638008441.pdf?MOD=AJPERES&name=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