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等
文 号:发改办环资[2014]2202号
发布日期:2014-9-15
执行日期:2014-9-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工信委(经信委)、商务厅(委、局)、质监局:
为实施好再制造“以旧换再”试点工作,根据《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组织制定了《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试点企业评审、管理、核查工作办法》和《再制造“以旧换再”产品编码规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试点企业评审、管理、核查工作办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409/W020140923588288327176.pdf
2、再制造“以旧换再”产品编码规则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409/W020140923588288327176.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 务 部 办 公 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