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市字〔2014〕223号
发布日期:2014-12-17
生效日期:2014-1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公示标准、明确努力方向,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探索信用监管,落实宽进严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守重”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下列原则:
1.自愿申报。是否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参加,企业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公示机关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公正公开。对企业的评价由“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依据企业填报信息测评形成,公示机关不搞评比达标。公示活动的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企业之间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3.动态监管。对公示企业的合同信用监管通过抽查等多种方式实施,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贯穿整个公示期间。
4.社会监督。在公示期内,公示机关在其网站公示企业的相关合同信用信息,社会公众可以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
(三)目标要求
逐步完善全系统统一的“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和评价软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各级“守重”企业公示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各地“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普遍开展,提升企业合同信用建设水平,努力营造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市场氛围,全面深化商务诚信建设。
二、“守重”企业公示的概念、范围及职责分工
(四)概念
“守重”企业公示,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合同行政监管职能组织开展的旨在推进企业信用建设的“守重”企业公示活动,是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范围
全国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均可申报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的,通过申报资格审核后可申报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六)职责分工
工商总局、省级和副省级市以及省辖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分级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工商总局负责对全系统“守重”企业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总局“守重”企业公示。各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总局公示活动的落实、公示资格审查等,并负责本地区“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的制度设计、组织开展和指导监督。
三、“守重”企业公示活动企业申报条件及工作流程
工商总局公示“守重”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审核资格,总局公示的方式,公示相关企业过去两年的合同信用记录,公示期为两年。
(七)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参加工商总局“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应当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七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在企业和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详见附件)。
企业所在地区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申报总局公示的企业,除须满足上述申报条件外,还应当是当地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公示的企业。企业所在地区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未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按前款规定的企业申报条件办理。
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应参照上述规定,申报上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企业,应当是下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公示的企业。
(八)申报、审核工作流程
申报企业应向住所地省辖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报资格审核后,登录工商总局“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如实填报“守重”企业申报表,并下载打印“守重”企业申报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当地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当地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对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是否存在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处理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进行审核,再根据总局“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测评结果,在软件系统中向总局报送,并以公函向总局报送当期全部“守重”企业名单。
对于在上一期已被总局公示并申报继续参加总局公示的企业,在其完成软件系统中的填报后,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公示资格审核未发现问题的,可不再对其填报信息进行测评,在软件系统中直接向总局报送。已连续公示三期的企业继续申报参加总局公示的,按照初次申报程序办理。
(九)公示名单的确定
工商总局综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存量、当地“守重”企业公示活动开展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公示企业数量,根据各地报送企业在总局“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中的测评结果,确定最终公示名单。
(十)公示内容
工商总局集中公示“守重”企业名单,明示企业的连续公示时间,并在企业承诺同意的前提下对其过去两年的相关合同信用记录进行公示。
“守重”企业公示情况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实时公示信息为准。
(十一)公示证明
公示机关向企业配发公示证明。
(十二)其他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守重”企业公示工作规范,规定相应的企业申报条件、工作流程等。
四、加强对公示企业的动态监管并完善社会监督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守重”公示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将撤销其公示资格。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对“守重”公示企业的失信惩戒机制和退出机制,引导企业守信自律。
(十三)抽查
各地应加强对已公示企业的抽查工作,重点检查公示企业是否存在合同失信行为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抽查可以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的方式进行,每年抽查总数不少于公示企业数的3%。
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抽查。
(十四)撤销公示
“守重”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公示资格,并视情况公示其撤销原因:
1.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示的;
3.有重大违法行为,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4.企业被举报存在失信行为,经核实属实的;
5.企业主动申请撤销公示的;
6.发生合同纠纷,自愿接受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却拒不执行调解的;
7.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工商总局已公示的“守重”企业存在应撤销公示资格情形的,应主动向总局报告;总局发现已公示的“守重”企业可能存在上述情况的,可以要求当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就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当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将核实情况向总局作书面报告,并就是否撤销该企业公示资格提出意见。
主动申请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两年内不得参加“守重”企业公示;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四年内不得参加“守重”企业公示。
(十五)对冒充“守重”公示企业行为的处理
对于冒充“守重”公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社会公众可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该企业终身不得参加“守重”企业公示。
(十六)完善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认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所公示的“守重”企业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被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内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对经核实确实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按照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五、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面完善“守重”企业公示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守重”企业公示各项工作机制,并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使之上下互补、左右互联,形成整体合力,增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推进企业信用建设的系统性。
(十七)进一步完善“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和软件系统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积极向总局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与时俱进、更加符合信用建设的时代特征,使软件系统评测结果更加客观公正、满足社会监督的要求。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完善激励机制
各地要加大对“守重”企业的宣传力度,切实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要努力完善“守重”企业激励机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采取措施支持“守重”企业发展,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十九)加强“守重”企业公示信息化建设
各地要努力建设各级“守重”企业公示网站和“守重”企业公示信息数据库,提升“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和推介力度。
(二十)统一“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在全系统范围内统一“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对于“守重”企业在品牌提升、社会认可、享受优惠政策等各方面都有深远的意义。各地应争取在五年时间内,逐步统一到总局“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框架中。
(二十一)加强行政指导
各地要结合合同监管职能,注重开展对企业的行政指导,引导企业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增强企业诚信履约意识。
长期以来,“守重”企业公示活动一直受到广大企业的认可和欢迎。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赋予“守重”企业公示活动新的内涵和更加持久的生命力。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落实措施,确保工作到位。
附件:工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工商总局
2014年12月17日
工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doc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scgfgls/201412/P02014122933536121379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