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文 号:交办水〔2014〕233号
发布日期:2014-12-16
生效日期:2014-12-16
沿海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机构,各引航机构,中国引航协会:
自2005年引航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引航事业稳步发展,引航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引航服务能力稳步提高,引航队伍日益壮大,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促进了水运事业发展。但引航机构面临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引航管理还存在引航收费不合理、引航服务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引航管理,提升引航服务水平,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引航准公共物品的属性以及中央和地方共有事权的原则,完善引航管理机制,加强引航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形成务实高效、平安智慧、保障有力的引航服务体系,促进水运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适应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完善引航管理机制
引航具有公共安全性与公共服务性等特征,沿海一个港口设一个引航机构,长江干线设一个引航机构并由长江航务管理局管理。沿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完善引航管理机制,建立与引领船舶数量、引航服务质量、安全事故和风险程度挂钩的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引航机构与港航企业分离的原则探索特许经营模式。
三、落实引航安全责任,健全引航安全管理体系
强化引航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健全引航安全岗位责任制。深入开展引航安全教育,提高引航员安全素质和心理控制能力,将引航安全作为优质服务的基本要求。制定特殊情况下的引航应急预案,提高引航综合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健全引航事故报告制度,以及安全事故和违章行为问责制。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引航安全监督管理。
四、加强引航员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引航队伍
按照引航员任职、培训、考试和评估的管理规定,严格引航员适任管理。研究深化引航员培养机制,加大引航员培养力度。加强引航员的在职培训,妥善处理好引航员考试培训与引航生产的关系。大力推广和应用航海新技术,拓宽引航员知识结构,不断提升引航员的技术理论和实操水平。
五、加强引航设施设备建设
沿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制定引航中长期规划,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引航基地,配备适宜的交通船艇;加快引航信息化建设步伐,构建集引航计划、调度、监控等功能的引航信息网络服务系统,并与港口企业、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信息系统有效衔接。
六、规范引航服务行为,提升引航服务质量
加快研究制定引航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引航标准规范。沿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引航服务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海事管理机构要及时对外公布引航员登轮点。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要严格执行有关引航服务标准规范和制度。交通运输部将研究优化引航费率结构,合理确定引航收费水平。引航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对外公布收费清单,接受外部监督。引航机构要建立内部引航员竞争机制,促进引航服务水平的提高。继续推进阳光引航。
七、建立健全引航监督体系
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沿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引航监督委员会,强化联席会议制度。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加强引航管理,建立引航服务举报制度,查处不正之风和不规范行为。沿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加强对引航机构和引航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引航协会要进一步发挥服务于行业、港航、政府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政策研究和标准制定,做好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以及培训交流工作,维护引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督促解决引航服务存在的问题,推进引航文化建设,凝聚行业力量。
九、组织实施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引航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本《意见》的落实工作,为我国水运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