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发〔2015〕1号
发布日期:2015-1-4
生效日期:2015-1-4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投资资产认可标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5号: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先股》。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月4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
第25号: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先股
问:保险公司购买的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基金公司”)的优先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列报?
答:保险公司投资购买的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铁路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4〕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1433号)发行的优先股,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保险公司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将铁路基金公司的优先股在认可资产表“其他投资资产”项目列示,并在“明细表IA-1:投资资产”、“明细表IA-12:其他投资资产”填列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