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等
文 号:国卫家庭发〔2014〕90号
发布日期:2014-12-26
生效日期:2014-1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宣传部、综治办、网信办、科技厅(委、局)、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年来,一些非法机构通过网络拉“业务”,由专人上门或选取隐蔽地方为内地孕妇抽取静脉血样,送往境外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已形成非法牟利的地下产业链。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力度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环节,加强打击防控
(一)加强网络广告信息监管。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广告信息;加强对互联网搜索引擎网站的管理,禁止提供涉及胎儿性别鉴定广告信息的检索结果;对涉及的非法中介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网络论坛等进行查删,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违规网站。
(二)加大非法中介查处力度。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在社区形成网格管理、群防群控的局面;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依法查处胎儿性别鉴定的非法中介机构和人员。
(三)加强采血监管。加强对各类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禁止采血用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其他任何机构、人员采血用于胎儿性别鉴定;加强对医务工作者的宣传教育,禁止介绍推荐采血鉴定胎儿性别,禁止泄露孕妇私人信息。
(四)加强胎儿性别检测技术应用监管。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产前诊断等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五)加强血样出境监管。严格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对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血样出境进行管理。禁止私自携带、邮寄、运输血样出境,加大血样出境检查力度。
二、明确部门职责,实施综合治理
(一)卫生计生部门牵头负责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打击防控工作,加强对各类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加大对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医务人员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禁止泄露孕妇私人信息。
(二)宣传部门负责加大关爱女孩、促进性别平等和禁止“两非”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适时曝光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典型案例,发挥震慑警示作用。
(三)综治组织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打击“两非”中介的工作合力;将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纳入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强排查整治,努力促进网格化管理全覆盖;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对发生重特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案件,或出现突出问题、经反复整治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视情节依法分别实行诫勉谈话、黄牌警告、挂牌督办、一票否决。
(四)网络信息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新闻网站、商业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自设网站的日常管理;加强网站广告发布的审核工作,指导、督促网站严格落实广告审查相关规定,严禁发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广告信息;加强对搜索引擎类网站的管理,督促搜索引擎类网站通过设立过滤关键词等技术手段,屏蔽网上涉及胎儿性别鉴定广告信息,坚决阻断相关广告网上传播渠道;及时清理博客、论坛、即时通讯工具等互动环节和非法中介网站涉及采血鉴定胎儿性别的广告信息;加大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力度,对违规发布采血鉴定胎儿性别广告的网站视情节依法查处。
(五)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血样出境审批的监管,负责血样出境的审批,核发批准文件,办理出境证明。
(六)电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网信、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采血鉴定胎儿性别等相关网络信息广告的监管。对经认定为利用互联网发布“两非”广告信息的互联网站,依法注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并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七)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依法查处非法采血、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两非”中介和从事“两非”行为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并配合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两非”违法犯罪线索,逐一组织核查,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和边检部门积极参与开展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落实边控措施;加强与港澳纪律部队开展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执法合作。
(八)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动员社区社会组织和广大社区居民协助政府部门掌握相关情况,及时有效应对,形成群防群控、动态监控的局面。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做好货物受理环节管理工作,健全货物受理环节的验视制度,加强对血样类限运物品的检查、甄别和处置。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血样类货物运输出境业务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禁止非法运输血样出境。
(十)海关部门负责加强血样出境监管。对人体血液和血液制品,应当严格验核主管部门的批件及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加大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邮件、快件以及运输工具的监管力度,对所查获的非法出境血样依法处置;协同邮政部门督促邮递、快递企业严格履行验视内件及审核寄递人真实身份的法律义务。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查处发布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广告的违法行为。
(十二)质检部门负责加强口岸检疫检查工作,严格把控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卫生检疫审批、口岸查验等环节,严禁血样非法出境;加强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的管理,按照规定项目实施体格检查,严禁从事“两非”行为和泄露孕妇私人信息;加强与卫生计生、海关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收集上报有关信息。
(十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监管,禁止用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相关医疗器械的注册;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通过采血或超声等其他方式用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相关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胎儿性别鉴定相关产品的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发布相关警示信息,提高消费者警惕性和辨别力,不购买、不使用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相关医疗器械,不参与通过采血等方式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
(十四)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大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宣传力度,明确禁止利用寄递渠道非法寄递血样出境的相关要求,增强企业员工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意识和防范能力;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严把收寄防范关口,以寄往重点地区的邮件、快件为重点,逐一落实收寄验视制度,从严控制血样寄递出入境,对不能提交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寄递的血样,一律予以拒收,严防血样非法流入寄递渠道。
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任务落实
(一)提高认识,完善机制。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加剧了我国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失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建立人员经费保障制度,健全“部门联合、区域协作、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统筹安排、齐抓共管的局面。东南沿海省份作为重点地区,各相关部门尤其要针对重点环节,建立健全打击防控机制。
(二)加强配合,提升成效。各部门要建立完善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打击防控协调、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打击防控水平。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打击防控工作。
(三)全面摸排,不留死角。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投诉举报。一旦发现采血鉴定胎儿行为,要坚决予以彻查和打击,务必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发现跨地区的案件,涉案地区要相互配合、积极查处。
(四)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督查指导工作,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履行好工作职责,严格工作标准,确保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打击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央综治办 中央网信办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邮政局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