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发〔2014〕66号
发布日期:2014-12-23
生效日期:2014-1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人民身心健康。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强调把爱国卫生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
爱国卫生运动是党和政府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伟大创举和成功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爱国卫生工作始终以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卫生问题为主要内容,将我国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文化优势转化为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具体行动,有力推动了全民族文明卫生素质的提高,不断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身心健康需求,赢得了广大群众和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爱国卫生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健康影响因素日益复杂。我国地区、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卫生基础设施不健全、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食品、饮水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群众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影响健康的因素日益增多。二是城市卫生管理面临严峻挑战。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大中城市人口过快增加、交通堵塞、公共服务不足、居民精神压力大等威胁健康的“城市病”逐渐凸显,城市卫生综合管理和服务能力难以适应发展需要,寓健康于所有公共政策的社会大卫生工作格局尚未形成。三是群众健康素养有待提升。随着生活水平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对身心健康有了更高期待,但权威、科学、准确的健康知识获取途径尚不通畅,健康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强,吸烟、过量饮酒、缺乏运动、膳食不合理等不健康生活方式较为普遍。四是爱国卫生工作方式亟需改进。随着社会结构变动和利益格局调整,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给传统爱国卫生工作方式带来很大挑战。与新时期的要求相比,爱国卫生工作还存在法制化水平不高、协调功能不充分、群众工作方法有待创新、基层能力弱化等薄弱环节。
做好新时期的爱国卫生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当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改善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健康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爱国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不断丰富工作内涵,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切实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
二、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全面推进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群众运动的优势,着力治理影响群众健康的危害因素,不断改善城乡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通过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城乡环境卫生条件明显改善,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显著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广泛普及;有利于健康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干预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三、努力创造促进健康的良好环境
(一)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以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和城市环境卫生薄弱地段整治为重点,持续深入开展整洁行动,统筹治理城乡环境卫生问题。推行县域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统筹治理,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行,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不断提高对生活垃圾和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逐步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利用,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规范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处置,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严禁秸秆随意焚烧。严格活禽市场准入,监督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改善农村河道水环境。以雾霾频发地区为重点,坚持源头管控,狠抓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综合治理。制订或修订村规民约,落实清扫保洁制度,组织开展义务劳动,清理乱堆乱放,拆除违章建筑,疏浚坑塘河道,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建立从水源地保护、自来水生产到安全供水的全程监管体系,强化水质检测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水源保护区污染综合整治。加快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加强农村特别是重点寄生虫病流行区和地方病病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护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供水水质。在有条件的地方,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连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统筹解决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能力建设,抓紧建立覆盖城乡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逐步实现地市级地区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的全部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县级地区具备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
(三)加快农村改厕步伐。坚持因地制宜、集中连片、整村推进,加快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进程,力争到2020年东部地区和有条件的中西部地区基本完成农村户厕无害化建设改造,有效预防控制肠道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发生流行。农村新建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集贸市场、乡镇政府机关等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铁路公路沿线要建设无害化卫生公厕。加强改厕后续服务和管理,教育和引导农民使用卫生厕所,建立卫生厕所建、管、用并重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改厕适宜技术研究,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推广粪便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四格式生态厕所”等新技术。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合理整合项目资源,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方投入的改厕筹资模式。
(四)科学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建立健全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监测调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实施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策略,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登革热、流行性出血热等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流行。加强边境口岸病媒生物监测与预防控制,最大限度防止病媒生物跨境传播。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物、器械和技术研究,完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提高预防控制效果,减少环境污染。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药物。推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市场化发展,规范服务行为。
四、全面提高群众文明卫生素质
(一)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开展讲卫生、树新风、除陋习活动,摒弃乱扔、乱吐、乱贴、乱行等不文明行为,提高群众文明卫生意识,营造社会和谐、精神文明的社会新风尚。加大新闻媒体无偿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公益宣传力度,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结合各类健康主题日,组织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创新健康教育的方式和载体,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传播健康知识,提高健康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加强健康教育的内容建设,组织发布科学防病知识,及时监测纠正虚假错误信息,坚决取缔虚假药品等广告、打击不实和牟利性误导宣传行为。继续实施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全民健康科技行动等活动,打造一批健康教育的品牌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诊疗服务时要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推动重点人群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形成健康生活方式。
(二)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支持性环境,改善城乡居民运动健身条件,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率和利用率,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着力提高青少年体质,在政策、措施上加大对青少年体质健康的扶持力度,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加强职工体育,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间操制度,建立职工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的健身和竞赛活动。加强全民健身科学研究,推广体质监测和科学健身方法,指导个人根据体质和健康状况开展适合的健身活动,提高群众科学健身水平。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健身活动,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群众经常、持久地参加健身活动。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大力推广和规范传统养生健身活动。
(三)落实控烟各项措施。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研究改进烟盒健康警语和标识,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正确认识,促进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的社会风气。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发挥带头表率作用,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严格落实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有关法律规定,将青少年作为吸烟预防干预的重点人群,努力减少新增吸烟人群。开展戒烟咨询热线和戒烟门诊等服务,提高戒烟干预能力。认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单位,努力建设无烟环境。
五、积极推进社会卫生综合治理
(一)深入推进卫生城镇创建。将卫生城镇创建作为提高城镇卫生管理水平的有效载体,推动形成卫生计生、城建、环保、交通、农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快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有效破解城镇卫生管理难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创建目标和实施方案,量力而行开展创建工作,提高卫生城镇创建质量,避免“形象工程”等问题。加强对卫生城镇创建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改进评价标准和办法,完善退出机制,对卫生城镇实行动态管理。发挥卫生城镇创建的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城乡人居环境质量的整体提升。争取到2020年,国家卫生城市数量提高到全国城市总数的40%,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数量提高到全国乡镇(县城)总数的5%。
(二)探索开展健康城市建设。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城市建设,努力打造卫生城镇升级版,促进城市建设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城市发展实际,编制健康城市发展规划,围绕营造健康环境、构建健康社会、培育健康人群等重点,将健康政策相关内容纳入城市规划、市政建设、道路交通、社会保障等各项公共政策并保障落实。紧密结合深化医改,不断优化健康服务,大力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促进卫生服务模式从疾病管理向健康管理转变。推动健康城市理念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营院,提高社会参与程度。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健康城市建设指标和评价体系,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建设效果评价,研究推广健康城市建设的有效模式。
六、提高爱国卫生工作水平
(一)积极发挥爱国卫生运动在疾病防控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在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疾病防控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推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落实传染源管理、危险因素控制、防病知识普及、社会心理支持等综合防控措施。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疾病流行规律和研判情况,发挥爱国卫生工作的独特优势,及早动员部署,调动各方力量,从源头上控制疾病的发生与传播。坚持群防群控,发挥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爱国卫生机构队伍的群众工作优势,强化专业防控和群众参与的协作配合,形成共同防治疾病、促进健康的工作格局。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重大疫情防控、大型活动卫生防疫保障等工作。在重大自然灾害应对中组织开展环境和饮用水消毒、食品安全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垃圾粪便收集处理等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二)提高爱国卫生工作依法科学治理水平。深入开展政策研究,注重经验总结,提炼工作规律,形成可推广的爱国卫生理论成果。适应新的形势需要,研究推进爱国卫生相关立法工作,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及时上升为法律,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采取措施将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水平。加强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普法教育,推动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自觉守法。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爱国卫生相关基础数据在部门间信息共享,强化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健康管理、健康促进等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推介我国爱国卫生运动取得的成绩。
(三)改革创新动员群众的方式方法。建立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的机制,通过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整治、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工作。改进爱国卫生活动形式和内容,动员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参加义务劳动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公益活动。探索推广居民健康自我管理小组、病友互助小组、健身小组、社区健康讲堂等有效形式,发挥群众组织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广大群众开展自我健康管理搭建平台、提供便利。大力宣传典型事迹和先进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坚持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每年确定一个主题,推动解决1-2个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突出卫生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爱国卫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研究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每年召开会议,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研究部署重要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形成推进工作的整体合力。各地要加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建设,健全爱国卫生组织体系,特别要加强基层工作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中央财政继续通过现行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必要支持。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推进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考核,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导检查,掌握工作进展,定期交流信息,督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要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各地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要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认真梳理、整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断提高群众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满意度。
国务院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