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发改外资[2015]223号
发布日期:2015-2-3
生效日期:2015-2-3
天津市、福建省、广东省、厦门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委已先行在上海市试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规模切块管理。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促进国际商业贷款支持“引进来”和“走出去”,推进外债管理改革进程,决定将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天津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企业以商业性条件,向非居民筹借的、以本外币表示的1年期以上债务。包括境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境外企业及其它非金融机构贷款、境外自然人贷款、国际融资租赁等,不包括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
国际商业贷款的偿还义务和风险由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等自行承担。
二、试点省(市)国际商业贷款总规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在总规模内,试点省(市)内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申请的审批,由试点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有关批复文件抄送我委。
三、请你们于2015年3月31日前上报有关申请文件和材料,包括申请规模,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国际商业贷款需求,试点工作方案等内容。
四、审批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具有良好的偿债措施。
(二)资金须用于实体经济,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以及生产经营性项目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不得用于贸易融资和其他短期用途。
(三)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五、你委应制定本省(市)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减少审批中间环节,确保工作效率;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向我委报告试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省级发展改革委要配合我委实施有效监管,我委于每年6月和12月定期对地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把握好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规模和投向。同时,省级发展改革委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我委报送上年度国际商业贷款实施总体情况,切实防范外债风险和金融风险。
七、债务人可凭试点省(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国际商业贷款批复文件,办理外债登记等手续。
八、外商投资企业、中央管理企业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