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
文 号:安监总煤调〔2015〕16号
发布日期:2015-2-25
生效日期:2015-2-2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及《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5年2月25日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
一、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落实“一炮三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爆破作业。
二、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三、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
四、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
五、必须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有突水预兆情况下爆破作业。
六、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
七、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九、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一、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入库、保管、发放、运输、清退等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违规管理和发放爆炸材料。
二、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火雷管等非煤矿许用爆炸材料。
三、爆炸材料库的2个出口必须分别装设抗冲击波活门或抗冲击波密闭门,严禁装设不符合标准的密闭防爆门。
四、爆炸材料库内的炸药和雷管必须限量、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放。
五、爆炸材料必须专人领取、如实编号登记,作业剩余爆炸材料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严禁私拿、私藏,严防丢失。
六、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并由专人运送,严禁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