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函〔2015〕143号
发布日期:2015-8-29
生效日期:2015-8-29
商务部:
你部关于建立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5年8月29日
附件
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精神,加强对服务贸易工作的宏观指导和部门间协调配合,推动服务贸易加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服务贸易发展工作。加强对服务贸易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举措,协调各部门服务进出口政策;统筹服务业对外开放,将服务业国内改革与对外开放有机结合,服务业对外开放与促进服务进出口有机结合;指导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和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服务贸易发展中的典型经验;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商务部、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港澳办、台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专局、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中医药局、外汇局、贸促会等3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商务部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由国务院分管商务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商务部主要负责同志、协助分管商务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商务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全体会议之前,可根据情况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促进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投资政策的良性互动,积极营造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的政策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汪 洋 国务院副总理
副召集人:高虎城 商务部部长
江泽林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孙志军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李保东 外交部副部长
王晓涛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林蕙青 教育部副部长
曹健林 科技部副部长
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孟宏伟 公安部副部长
赵大程 司法部副部长
胡静林 财政部副部长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李干杰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易 军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翁孟勇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房爱卿 商务部副部长
丁 伟 文化部副部长
马晓伟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易 纲 人民银行副行长
黄丹华 国资委副主任
孙毅彪 海关总署副署长
汪 康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孙大伟 质检总局副局长
童 刚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冯建中 体育总局副局长
贾 楠 统计局副局长
贺 化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杜 江 旅游局副局长
周 波 港澳办副主任
龚清概 台办副主任
周慕冰 银监会副主席
刘新华 证监会副主席
周延礼 保监会副主席
刘延国 外专局副局长
傅选义 铁路局副局长
王志清 民航局副局长
刘 君 邮政局副局长
于文明 中医药局副局长
邓先宏 外汇局副局长
王锦珍 贸促会副会长